再论中国古典舞蹈①
一、古典舞的名称、概念和构成的条件
古典舞不是历史上某些舞蹈在当时已有的名称,和古典哲学、古典文学、古典艺术一样,是后人认为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某些哲学、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典范性和代表性而给予的名称,而且是若干种哲学、文学、艺术作品的总称。
究竟什么样的舞蹈才是古典舞,大体上有两个构成的条件:一个是“古”,一个是“典”,就是古典一辞的内容和含义。
“古”,则必然是历史,也就是古代,古典舞只能是形成于古代的舞蹈。我们常说“传统”,传统是历史的积累,是经过一代一代古人长期的传承创造,才凝定为若干种艺术形式,并从那些艺术形式当中体现出艺术规范和美学传统。因此构成古典舞蹈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古”,任何国家都不存在不是形成于古代、不是产生于历史上的古典艺术。只有“古”还不足以构成古典,还要看某种或者某些舞蹈在古代舞蹈文化中有没有典范性(也可以说典型性)和代表性。而典范性和代表性又有两层涵义:一方面是看它在反映古代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有没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一是看它的艺术成就,艺术水平在历史上有没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影响着或者领导了当时舞蹈文化的动向和潮流。
二、古典舞蹈的种类及其文化史上的地位
(一)古代宫廷舞蹈
所谓古代宫廷舞蹈并非产生于宫廷,而是指进人宫廷(包括上层社会)、服务于宫廷的舞蹈。宫廷舞蹈的范围也很广,譬如祭祀舞蹈、仪礼舞蹈、巫术舞蹈等等,这里主要指宫廷宴乐舞蹈。
宴乐舞蹈是供作欣赏娱乐、具有表演性质因而具有艺术品格的舞蹈,这类舞蹈的系统,就是历史文献上一直被儒礼所排斥的俗乐舞。
原始时代舞蹈还是氏族的集体活动,是祭祀祈攘的一种手段,还不是自觉的娱乐。阶级社会形成后,统治层和占有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样,也垄断了文化,占有社会创造的精神财富。舞蹈的性质和功能也由此起了变化,逐渐分类定型,成为不同的规范和模式,有了宫廷艺术与民间艺术的区分。宫廷因为掌握着社会财富的支配权,可以自由征调民间的一切据为己有,并将自己享用的一切提到最高水平,因此原在民间的舞蹈一旦进人宫廷,便在宫廷取得了或由宫廷促成了专业化的条件,出现了由宫廷供养或依附宫廷的专业人才。古代交通闭塞,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文化的交流十分困难。宫廷则有采撷民间各地艺术的方便,《诗经》中从各地搜集的“风”;周代供奉于宫廷的四裔乐舞;汉立乐府广收赵、代、秦、楚各地的民歌民谣音乐舞蹈都为宫廷舞蹈取众之长融会贯通创造了条件。同时,民间艺术一旦进人上层社会,又必然受上层社会审美观念及其文化教养的影响,每每赋予舞蹈艺术以较高的品格和气韵,文人学士也参予制作,加上戚夫人、赵飞燕、绿珠、音娘、杨玉环等皇室贵妇宠妾的习艺倡导,宫廷舞蹈便在历史上率先发展,具有最高的水平和成就,影响到当时舞蹈文化的发展动向和潮流,成为古代舞蹈文化的箐华。所以,宫廷舞蹈应该是历史上古典舞蹈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宗教舞蹈
古代宗教造就了一种宗教艺术—其中包括舞蹈,并给舞蹈注人了特殊的文化气韵。东南亚诸佛教国家较为明显,娱佛和宣扬佛法的宗教舞剧、宗教舞蹈,或者狞厉—用以威慑人心,或者典雅温和—用以净化人心,或者辉煌富丽—用以宣扬极乐世界的华贵温馨,从而形成庄严、典雅、华贵以及狞厉的各种风格,不仅在宗教信徒之中,即对世俗也有着十足的经典气味,影响着那些国家的民间舞蹈,或者对民间舞蹈有一定的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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