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音乐舞蹈的审美功能①
当我们讨论音乐舞蹈的议题时,首先要从它发展演化的历史谈起。而现存的相关资料所涉及到的以歌舞为题材,文字的、绘画的、出土的、民间保留和流传的各种记录多不胜数。仅历代各时期的壁画、彩绘描绘的乐舞图就遍及全国各地,如《新疆龟兹舞乐图》,中原地区、西北西南地区的岩画、出土文物中氏族部族的《狩猎庆贺图》等。而小说、史料、文字中的记录就更多了,最突出的是《敦煌壁画》里大家熟知的《飞天》《反弹琵琶》图和汉唐、西夏、宋以来大量以宫廷生活为题材的“宫廷乐舞图”。资料表明,舞蹈有表现民间写实的、神话传说的、宗教文化的、封建礼教的、帝王宫廷的,它几乎从各方面渗入到人们的日常活动,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历史文化的演化过程和审美活动的要求对它在美学价值,人类审美的 心态、趣味、情感、意识等活动规律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使我们保持清醒的、冷静的思维模式,并发展创作出更加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
音乐舞蹈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创造的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精神产品,其中虽说也含有物质的部分,但其物质的存在形式已上升到了以精神情感为主要特征的艺术本原属性,音乐舞蹈的发展过程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反映了意识形态的社会化发展史。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地区之间的文化、地理、气候、生产生活、语言风俗差异造就了千差万别、多姿多彩的音乐舞蹈表演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农牧猎丰收时的音乐舞蹈
(二)宗教活动中祭祀时的音乐舞蹈
(三)民间婚丧嫁娶时的音乐舞蹈
(四)元明以来的戏曲舞蹈
(五)学堂教育中的礼乐说教
(六)民间传统的节庆歌舞
(七)宫廷中的歌舞礼乐
由此可见,音乐舞蹈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上述分类之外,费师逊在《音乐的功能分类法》中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分属为:形态分类法、历史分类法、种属分类法、功能分类法、乐人分类法、感应分类法等。与其相关的舞蹈也可按上述的原则分为形态、历史、功能、种属、舞蹈人、感应等。这六类应该通过综合的、交叉的合成方式形成总的功能体系,以达到审美、育美的功效。音乐舞蹈既是物质产品又是精神产品,而审美教育强调的则是物质转化为精神,以情感教育、知识教育、道德教育为目的审美活动。另外韩钟思先生在《音乐审美意向》中指出:“意向活动总是以外向的投射方式将已知扩大到未知,将存在扩大到非存在……”以上诸论点对舞蹈艺术工作者提出了要求:将生动活泼的音乐舞蹈转化为鲜活的表演形式,通过舞台形象展示给观众,以此来调动观众的感官,诱发他们的情感和想象,使其通过自己的思维理解,将已有的审美经验、意向等因素合成相关的动力。在展开想象时,从以往的活动过程中创造出适合此时此刻心情的审美意境的过程。此过程就在于提高原有审美的层次,以更高一级的审美形态满足欣赏者,使其对这一艺术形式产生新的认识和价值判断。
我们知道音乐舞蹈是按编导者的创作规律和发展逻辑,把那些来自于生活、生产的事物加以提炼、总结,再以艺术的手段、特殊的表现形式通过自身的表现力展示在舞台上。正因如此,才能使观赏者凭自己的经历、感受,体验出其中的情趣,得到心理的满足。
第一页
第二页
帮助
设为首页